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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理解:一般情况下,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(带/T),需要这样约定。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,没有约定也要遵守的。这样约定应该讲,比较明确了。其它要求,应该由单独条款明确出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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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标准比行业标准的级别高。 在我国,标准分为4个级别。由高到低是,国家标准,行业标准,地区标准,企业标准。 但是,低级别的标准必须要严于高一级的标准。否则,“低级别”的标准就没有存在的意义。 标准的级别高低与技术难度成反比,呵呵。 注意:标准不是法律,国标不是“宪法”,不存在服从一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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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算约定明确了,因为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是不发生冲突的。也就是有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,没有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,虽然说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,但实践中行业标准会上升为国家标准,往往是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时,行业标准即失去作用力,就标准而言一般不会出现两个标准,只是在行业标准没有上升国家标准时,发挥着作规范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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