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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留置权

发布时间:2023-11-04 10:01

1一般留置权的内涵

总括的留置权可以产生于长期存在的,合理的、特定行业的惯例,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。前者主要是指银行、律师,码头管理人、仓库经管人和保付代理行的总括留置权。例如,银行可以就客户的透支,对该客户交由银行保管的一切担保品行使总括的留置权,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,例如承运人往往在运输合同中规定,对于未付的运费、承运人有权对该债务人所托运的任何货物行使总括的留置权。 

2一般留置权的成立要件

(1)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,留置权占有,应为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。既可为单独占有,也可为共同占有; 

(2)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;

(3)须债权已届清偿期;

(4)动产的留置须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。动产的留置,如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,不得为之;

(5)须债权关系当事人无排除留置的特别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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